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甲欠乙賭債 500 萬元,無法清償,在乙之要求下簽立 500 萬元之借據,約定 3 年後清償該債務。其後,甲並在乙之脅迫下,求得年邁老母丙之同意,將丙名下之祖宅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該債務。屆期甲無法清償該債務,請附理由說明乙有何權利可為主張?(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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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角關係的請求權基礎分析。考生應先拆解當事人關係:第一層是「甲乙間之債權關係」(賭債轉借款的效力),需運用公序良俗條款及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第二層是「乙丙間之物權關係」(抵押權的效力),需透過抵押權的「發生上從屬性」來推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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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賭債轉為借貸契約之效力、抵押權之發生上從屬性、意思表示受脅迫之撤銷。 【解析】 壹、乙對甲無借貸返還請求權(甲乙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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