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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三 題

A 剛取得駕照,開著新買的汽車到大賣場購物,卻在路上和 B 發生車禍。A 自覺自己有過失,因此向 B 表示願意賠償全部損失。B 將對 A 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 C,C 向 A 請求賠償給付。經查,系爭車禍為假車禍,惟 C 善意不知此事。試問:如 A 對 C 拒絕給付,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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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瑕疵意思表示」與「債權讓與」跨章節競合的理解。首先應將 A「願意賠償」定性為和解或債務承認,並因假車禍構成民法第92條的受詐欺意思表示;接著處理核心爭點:當債務人 A 主張撤銷權時,民法第299條第1項(債務人抗辯延伸)與第92條第2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適用關係,進而得出是否保護善意受讓人 C 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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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務人受詐欺而為債務承認或和解,該債權經讓與善意第三人後,債務人得否以意思表示經撤銷為由,拒絕向善意受讓人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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