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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四 題

甲為乙之受僱人,於駕駛貨櫃車執行運送貨物業務時,不慎衝撞路旁護欄,板車及貨櫃因而傾倒,並致丙受重傷。事後,於丙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之訴訟中,於法院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一、甲願給付丙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二、丙保留對其他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三、丙對甲其餘請求拋棄」。惟因丙所受損害超出甲依調解所支付之賠償金額,乃復向乙請求其餘損害部分之金額。請附理由說明:丙對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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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債務中「免除一部債務」之效力。考生應先確立甲、乙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次,點出民法第276條之原則規定,並精準援引最高法院見解說明「明示保留對其他債務人請求權」時僅生相對效力,從而推導出丙向乙請求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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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一部債務免除,且債權人明示保留對其他債務人之請求權時,其免除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務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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