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一 題
甲公司於營運期間,製作產品過程中使用多種化學物質,經證實極可能提高人體致癌風險而為公司所知,但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對於員工並未作防護說明與設置相關防護措施,並任意將化學物質隨意傾洩於地面及地下,導致作業廠區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甲公司並以遭污染的地下水作為生產線員工飲用水等水源,導致甲公司員工因此而罹患癌症或相關疾病,甚至死亡,甲公司營運至 1994 年 2 月關廠。乙丙為甲公司前員工,於 2009 年 3 月開始發病,並到醫院治療,於 2009 年 5 月被醫院告知他們的疾病與甲公司使用的化學物質相關,乙丙即起訴請求甲賠償其損害,問法院應如何判決?(3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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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著名的「RCA(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污染案」改編。解題核心除了論述侵權行為與不完全給付的成立外,關鍵在於處理「長期潛伏期職業病」所引發的消滅時效問題。考生應敏銳察覺客觀時效(10年、15年)均已屆滿,須運用最高法院見解,透過民法第148條第2項「誠實信用原則」來限制甲公司行使時效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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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公司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甲公司若主張民法第197條客觀十年時效或第125條十五年時效已消滅而拒絕賠償,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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