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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二 題

A 開設咖啡廳,生意不錯,因此僱用 B 負責店務。C 是咖啡店常客,久而久之和 B 熟識。B 因有資金需求,所以開口向 C 借貸,C 允諾之。一年後,B 因房地產投資失利,而無法清償其對 C 之借款,因此萌生殺意。某日,C 又來咖啡廳,B 在咖啡中下毒,致 C 死亡。C 的女兒 D 傷心萬分,擬向 A 根據侵權行為求償,是否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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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受僱人侵權行為的題目,首要確認是否符合民法第188條『因執行職務』的要件。本題核心在於區辨『執行職務』與『單純利用職務機會之個人犯罪行為』,須援引實務與學說對傳統『客觀說』的限縮(即內在關聯性)來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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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僱人基於個人恩怨,單純利用職務之便實行犯罪行為(殺人),是否該當民法第 188 條「因執行職務」之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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