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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第 四 題

四、甲委請木工師傅乙,依據甲所提供之尺寸、顏色與材料製作一座音響櫃。對此,甲應支付予乙新臺幣 1 萬元之對價。甲乙雙方同時約定,甲應於 8 月 4 日前來乙處收受該完成之音響櫃。不料,甲卻於 8 月 4 日遺忘至乙處收取該音響櫃。隔日,因颱風來襲,該音響櫃不幸被屋頂上掉落的磚塊壓垮而告滅失。經查,乙對此並無任何疏失。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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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承攬契約中「定作人受領遲延」與「危險負擔移轉」之連動關係。考生應先定性契約性質(承攬),接著指出甲未如期取件構成受領遲延,最後依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225)與承攬危險負擔之特別規定(§508),分別推導乙之「交付義務」與「報酬請求權」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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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定作人受領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致工作物滅失時,承攬人之給付義務與報酬請求權是否受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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