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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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具備「先程序後實體」之層次感。首先,再審客體必須為「確定終局判決」,甲於上訴駁回裁定之抗告程序終結前即提起再審,判決確定力尚在未定之天,屬程序不合法。其次,題目刻意點出「指明事由卻與法條不符」,考點在於區分「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與「顯無再審理由(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應援引最高法院見解,說明指明事實錯誤不構成適用法規錯誤屬後者,展現對 §502 I 與 §502 II 適用界線之精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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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於駁回上訴裁定之抗告程序終結前,對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程序是否合法?
- 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卻僅指摘「認定事實錯誤」,應認係「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抑或「顯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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