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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雙方簽訂買賣 A 車契約,並於契約中約定,如出賣人甲遲延交付 A 車予買受人乙,則每遲延 1 天甲應給付乙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1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倘甲因遲延交付 A 車致遭乙依約向其計罰違約金,雙方對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發生爭議,試問司法實務上法院對酌減違約金之衡量標準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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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法院酌減違約金之依據及司法實務上綜合考量之客觀標準(如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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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司法實務上,法院於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而予以酌減時,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號判例參照)。此外,若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尚須考量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若是懲罰性違約金,則須考量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小題 (一)

該逾期違約金於民法上為何種性質違約金?(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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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違約金的性質區分(懲罰性或損害賠償預定性),並依題意分析其屬於哪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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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題示約定「每遲延1天給付逾期違約金1萬元」,係針對遲延履行所設之違約金,性質上應推定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若當事人有特約,明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則屬懲罰性,惟本題未有特約說明,故推定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小題 (三)

又如依契約規定,甲應於 105 年 7 月 31 日交付 A 車,惟甲仍持續使用 A 車而未如期交付,同年 8 月 10 日颱風來襲,甲仍在使用中之 A 車因而泡水毀損,甲主張:「A車毀損係因颱風造成,不可歸責於甲,甲已不須交付A車並仍得請求乙給付價款。」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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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遲延給付之效果,特別是遲延中發生不可抗力導致給付不能時,債務人責任之加重(民法第231條第2項),並探討價金請求權之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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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主張無理由。

  1. 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甲於7月31日已屆清償期而未交付A車,陷於給付遲延。8月10日颱風雖屬不可抗力,惟若非甲遲延給付,A車是否必然泡水毀損尚非無疑。故除非甲能證明縱使如期交付A車,A車在乙處仍會因颱風而泡水毀損,否則甲對此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害仍應負責。
  2. 由於甲須對A車毀損負責,此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乙得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因可歸責於出賣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66條反面推論及相關雙務契約規定,甲不得向乙請求給付價款,乙甚至可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故甲主張不須交付且得請求價款,為無理由。

📜 參考法條

民法第250條 民法第252條 民法第225條 民法第226條

🏷️ 相關主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與請求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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