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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 18 歲,就讀某大學法律系二年級,因繼承取得一批國寶級畫家畫作,其法定代理人乙(甲之母)以甲之名義將其中荷花系列之 A 畫作出售予畫廊老闆丙,且簽訂買賣契約,契約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交貨期為民國(下同) 104 年 7 月 1 日,並約定如出賣人逾期交貨,除應按日支付買賣價金 1/1000 計算之違約金外,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履約過程中,因乙與丙之受僱人丁溝通發生問題,故遲至 104 年 9 月 1 日才交貨完成,經查乙與丁二人對給付遲延有疏失各半,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3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該逾期違約金於民法上性質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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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違約金的種類(懲罰性與賠償額預定性),並依據題目約定「除違約金外,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涵攝本題違約金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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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違約金之性質為「懲罰性違約金」。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但若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本題買賣契約明定「除應按日支付違約金外,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顯示該違約金並非取代損害賠償,而是為強制債務履行所立之制裁,故性質上屬於懲罰性違約金。

小題 (二)

丙對甲請求賠償,甲若抗辯係其母所為,有無理由(5 分)?若甲須負賠償責任,甲可否主張其賠償金額應予扣減(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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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法定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關係(民法第224條)確認甲是否須負責;再以受僱人過失(民法第224條)及過失相抵原則(民法第217條)說明甲得否主張減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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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抗辯無理由: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本題甲之母乙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甲履約發生疏失,甲應就乙之過失負同一責任,故甲不得以其母所為而免責。
  2. 甲可主張賠償金額應予扣減: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同理亦適用於民法第224條被害人之使用人。本件遲延交貨係因乙與丙之受僱人丁溝通不良所致,丁對給付遲延亦有一半疏失。丙應就其受僱人丁之過失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故甲得主張與有過失(過失相抵),請求法院扣減其賠償金額。

小題 (三)

倘丙於 109 年 10 月 1 日方起訴(無時效中斷事由)請求甲給付上開違約金,甲為時效抗辯,甲之主張有無理由?(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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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按日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是否適用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時效,引最高法院最新實務決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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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時效抗辯無理由。 依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總額預定性或懲罰性,其本質均為獨立之違約金債權。若為懲罰性違約金,發生原因與原本債權不同,非屬定期給付債權,不適用民法第126條所定「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5年短期消滅時效,而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15年之時效。本題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故時效為15年。違約事實發生於104年,丙於109年起訴並未逾15年,甲之時效抗辯無理由。

📜 參考法條

民法第224條 民法第250條 民法第217條 民法第125條 民法第126條

🏷️ 相關主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與請求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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