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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機關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政府採購法對於減價次數之限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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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5 次
  • C 6 次
  • D 得不受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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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多家廠商互相競爭(比價)」與「僅與單一廠商談判(議價)」這兩種情境中,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透過限制次數來維持競爭的公平與效率?反之,若對象只有一個,且雙方的目標是為了讓價格落入合理的底價區間,限制次數對達成共識會有幫助還是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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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五十四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由法條明文可知,機關在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時,法規並未強制規定固定的減價次數上限,原則上得不受次數限制,若機關考量實際作業而有須限制減價次數者,僅須事先通知廠商即可。因此,政府採購法對於議價的減價次數得不受次數限制,選項D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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