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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機關採議價方式辦理時,政府採購法對於減價次數之限制為何?
- A 3 次
- B 5 次
- C 6 次
- D 得不受次數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多家廠商互相競爭(比價)」與「僅與單一廠商談判(議價)」這兩種情境中,哪一種情況更需要透過限制次數來維持競爭的公平與效率?反之,若對象只有一個,且雙方的目標是為了讓價格落入合理的底價區間,限制次數對達成共識會有幫助還是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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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議價」程序與一般競爭性招標的差異,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不容易出錯的關鍵點。
議價程序的彈性規範
在《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減價次數的限制,我們常聽到的「不得超過 3 次」主要是規範在第 53 條的「比價」或「競爭減價」程序。然而,本題的重點在於議價。依據本法第 54 條規定,機關與廠商進行議價時,若廠商報價超過底價,機關應請該廠商減價;由於議價對象通常為單一廠商,其本質是雙方溝通以達成合理的成交價格,因此在法規實務上,並未如同比價程序般硬性限制減價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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