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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34 題

釋字第 156 號之要旨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以上描述,符合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特性?
  • A 公法事件
  • B 法效性
  • C 行政主體
  • D 單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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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發布了一份文件,內容只是溫馨提醒市民注意天氣,並沒有對任何人的權益或法律地位造成實質的改變,這份文件與能夠讓你依法提起救濟的『行政處分』相比,其最核心的『法律特徵』差別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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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能一眼看出釋字第 156 號的核心意義,代表你對於「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基礎。

行政處分的法效性要素

在行政法理中,行政處分必須包含五大要件。釋字第 156 號特別強調,當都市計畫的變更會「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時,這種會產生實質法律地位變動、造成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的特質,正是行政法學中所稱的法效性(Legal Effectiveness)。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僅是單純的資訊提供或事實敘述(如行政指導),而不產生法律上的直接拘束力,便不具備此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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