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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智財法務] 智慧財產法、行政法

第 46 題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若未予延長者,依法最長不得逾幾日?
  • A 10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0日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危害而暫時扣留民眾的私有財產時,法律必須在「維護公共安全」與「保障人民權利」之間設定一個期限。請你回想一下,在行政程序或執行法律中,最常用來作為一個完整單位、且足以讓機關完成後續處理(如鑑定或裁處)的「月單位」天數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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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中的物之扣留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的時間限制!這題考驗的是對即時強制手段中「物之扣留」期限的記憶。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對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行政機關為預防危害得予以扣留。為了在公共安全與保障民眾財產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明文規定其扣留期間若未經延長,最長不得逾 30 日

法律細節與鑑別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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