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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有關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
  • B 雇主或自營業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 C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D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為第二類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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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社會新鮮人剛剛找到工作並開始領薪水,但他發現如果以「眷屬」身分附掛在薪資極高的父母名下,可能與自己獨立投保的權利義務有所衝突。在講求公平負擔的社會保險制度中,法律會允許個人自由選擇負擔較輕的身分,還是會強制規定有獨立身分者必須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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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位階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被保險人」與「眷屬」的法律定義。

被保險人資格優先原則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2 條的規定,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邏輯:凡是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為眷屬。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確保每一位有經濟能力或符合特定身分特徵的國民,都能履行其作為保險主體的義務,而非規避責任選擇以眷屬身分依附他人。選項 (A)、(B)、(D) 則分別正確描述了保險對象的六類分類、雇主屬於第一類以及職工工會成員屬於第二類的法定分類,這些都是法學緒論中必須熟記的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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