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有關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區分為六類
- B 雇主或自營業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 C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 D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為第二類被保險人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位社會新鮮人剛剛找到工作並開始領薪水,但他發現如果以「眷屬」身分附掛在薪資極高的父母名下,可能與自己獨立投保的權利義務有所衝突。在講求公平負擔的社會保險制度中,法律會允許個人自由選擇負擔較輕的身分,還是會強制規定有獨立身分者必須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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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中「被保險人」身分認定的強制性與優先順位有很清晰的掌握。
被保險人身分的排他性
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保險費負擔的公平性,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這意味著只要一個人在法律上符合六類被保險人的任何一種身分(例如有工作、參加職業工會或符合特定類別身分),就必須以「被保險人(insured)」身分自行投保,而不能選擇依附在配偶或子女名下作為「眷屬(dependents)」。這是為了防止民眾在多重身分重疊時,選擇保費較低的眷屬身分投保,進而影響健保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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