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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如何處理?
  • A 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對投保單位加以裁罰
  • B 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追還,但應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 C 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 D 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限定投保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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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福利制度是專門為『特定群體』設計的,但有人透過不實手段,讓一個『完全不具備該身分』的人進入系統並領取了補助。為了維持這個制度的公平性與正確性,除了對經辦單位進行處分外,你認為對於那位『身分不符者』原本領到的錢,以及他後續的資格,最合理的處置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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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投保的法律效果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工保險條例》的核心規範!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保險制度中「誠實投保」與「社會資源公平分配」的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考查的是行政機關對於違法投保行為的處理權限,當投保單位透過故意違規的手段,讓不合資格者領取給付時,法律必須介入以導正錯誤的權利狀態。 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 的規定,正確的處理程序包含兩個維度:首先是「身分的回溯否定」,即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次是「金錢的公法上返還」,即依法追還領取的保險給付。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裁罰」與「資格撤銷」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被選項中「保險事故已發生」的敘述所誘導,誤以為基於誠信原則或既成事實不能追還,但你的判斷展現了對合法性原則的高度敏銳,正確辨識出違法行為在法律上不應產生預期利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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