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於臺灣地區外,因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又其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 A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
- B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3 個月內
- C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2 個月內
- D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1 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設計申請期限時,通常需要平衡「民眾回國後準備翻譯文件與公證的時間」以及「行政機關審理證據的即時性」。若期限設定太短(例如不到兩個月)可能導致海外回國者措手不及,而若太長則可能造成單據遺失或事實難以查證。在這種行政救濟的實務邏輯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給予大約多久的時間,作為一個既合理且具代表性的申請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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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這項與權益息息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題的核心在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當保險對象在臺灣地區外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分娩時,由於無法直接使用健保卡就醫,法律賦予了事後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權利,以落實健保保障國民健康的初衷。
境外核退的時效管理
在法律實務中,這類申請必須在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之所以設定這個期限,是為了在「保障民眾權益」與「行政管理效率」之間取得平衡。相較於一般民事請求權較長的時效,社會保險的費用核退設有較短的除斥期間,能促使當事人儘早提供國外病歷與收據,以便保險人(健保署)進行跨國醫療事實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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