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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5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0 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之規定,於臺灣地區外,因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又其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之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 A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
  • B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3 個月內
  • C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2 個月內
  • D 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1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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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設計申請期限時,通常需要平衡「民眾回國後準備翻譯文件與公證的時間」以及「行政機關審理證據的即時性」。若期限設定太短(例如不到兩個月)可能導致海外回國者措手不及,而若太長則可能造成單據遺失或事實難以查證。在這種行政救濟的實務邏輯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給予大約多久的時間,作為一個既合理且具代表性的申請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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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費用核退的關鍵時效!這題你答得很漂亮,顯示你對社會保險法規的條文細節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

申請核退的法定期限與依據

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需要區分「權利產生」與「行使期限」。雖然本題提到的海外緊急分娩核退事由規定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5 條,但最關鍵的申請期限其實是明文規定在母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規定,保險對象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如境外緊急就醫、分娩),必須在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這裡要特別注意,這項「6 個月」的限制是直接寫在法律母法中,具備高度的法律位階效力,而非僅由子法(核退辦法)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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