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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0 題
夫妻甲乙有子丙及養女丁,丙離婚育有子女A及B,某日,丙遇山難死亡,甲傷心欲絕未立遺囑即死亡,甲死時遺留財產360萬元,無債務。試問:依《民法》規定,遺產如何繼承?
- A 乙、丁各120萬元,A、B各60萬元
- B 乙、丁、A、B各90萬元
- C 乙、丁各180萬元,A、B無繼承權
- D 乙180萬元,丁無繼承權,A、B各9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繼承人不幸比長輩更早過世,原本屬於他的那份遺產份額,在法律上會直接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子女接手呢?另外,法律對於「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在繼承權利上的規範,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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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繼承編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結合了親屬身分認定與遺產分配計算,你能在複雜的人際關係中釐清繼承順位與比例,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基礎。
繼承人位次與身分認定
首先,依據《民法》第 1138 條,配偶乙為當然繼承人,而養女丁與親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相同,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本題最具鑑別度的轉折點在於代位繼承的運用:由於長子丙在被繼承人甲過世前已死亡,依據《民法》第 1140 條,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A 與 B 可代位繼承其父(丙)應得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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