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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甲夫乙妻無子女,甲無兄弟姊妹,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僅祖父丙、祖母丁尚生存。如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則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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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過世後,最親近的第一到第三順位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皆不在人世,那麼法律會將繼承權指向哪一群更遠的長輩?當配偶必須與這群法律上「最後順位」的親屬共同分配遺產時,為了保障配偶的生活,法律所規定的分配比例通常會傾向給予配偶較多還是較少的份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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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同為繼承時之應繼分計算。被繼承人甲死亡時,因其無子女、父母已故且無兄弟姊妹,僅存配偶乙以及祖父丙、祖母丁,故祖父母為法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雖然祖母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由祖父丙與配偶乙同為繼承,但同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並不影響配偶依法得享有之應繼分比例。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本題配偶乙係與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丙)同為繼承,故其應繼分依法為遺產之三分之二。因此,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