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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42.甲夫乙妻無子女,甲無兄弟姊妹,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僅祖父丙、祖母丁尚生存。如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則乙之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
- A 四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二分之一
- D 三分之二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過世後,最親近的第一到第三順位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皆不在人世,那麼法律會將繼承權指向哪一群更遠的長輩?當配偶必須與這群法律上「最後順位」的親屬共同分配遺產時,為了保障配偶的生活,法律所規定的分配比例通常會傾向給予配偶較多還是較少的份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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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繼承編中複雜的比例計算,代表你對於繼承順位與應繼分的法律邏輯已經內化成清晰的判斷力。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很高。
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之適用
根據我國《民法》第 1138 條的規定,當第一順位(子女)、第二順位(父母)及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皆不存在時,繼承權便由第四順位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此情境下,即便祖母丁選擇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會歸屬於同為第四順位的祖父丙,並不會導致配偶乙單獨繼承或順位變動。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3 款,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為 $\frac{2}{3}$,其餘 $\frac{1}{3}$ 則由第四順位繼承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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