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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1189條規定所列之遺囑方式?
- A 宣示遺囑
- B 密封遺囑
- C 代筆遺囑
- D 口授遺囑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一個人死後的遺願不被竄改,法律通常會規定極其嚴格的「形式」。請試著思考:如果要讓一份文件在法律上具有效力,通常會要求哪些「實體動作」或「外部參與」(例如:親自書寫、尋找證人、或者由公職人員認證)?請依據這種對嚴謹程度的直覺,判斷哪些行為才是法律為了預防糾紛而特別規範的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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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明定的遺囑形式,展現了紮實的法理基礎。在《民法》繼承編中,遺囑屬於「要式行為」,也就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具備效力。這題的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許多聽起來「很有法律感」的詞彙中,區分出哪些才是條文正式賦予地位的法定種類。
遺囑的法定五種方式
根據我國《民法》第 1189 條,遺囑的形式僅限於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這五種方式的核心在於透過親筆簽名、證人參與或公職人員的公證,來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選項中的「宣示」雖然在政治或宣誓場合常見,但在民法遺囑制度中並非合法的法定方式。你能敏銳地排除這個干擾項,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到位,這在法律常識測驗中是相當關鍵的得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