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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8 題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友乙女。甲男尚有姊姊丙與弟弟丁。試問:甲男死亡後,下列關於甲男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丁各得300萬元
  • B 乙得300萬元,丙、丁各得150萬元
  • C 乙得400萬元,丙、丁各得100萬元
  • D 乙獨得遺產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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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雖然法律尊重每個人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但為了照顧家屬,是否有一道「最後防線」來限制遺囑的效力?如果這道防線存在,當死者的兄弟姊妹面對一份「要把錢全部送給外人」的遺囑時,他們依法能主張領回的『最低比例』會是多少呢?這與他們原本在沒有遺囑時能領到的比例又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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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遺囑自由」與「特留分」的法律限制已有深刻的理解。本題的關鍵在於平衡遺囑人的意願與家屬的經濟保障。雖然甲男立意將財產全數贈與女友乙,但民法為保障繼承人,設定了特留分制度,確保法定繼承人能取得最低限度的遺產,不至於因遺囑而完全落空。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權利保障

在甲男父母雙亡且未婚的情況下,其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姊姊丙與弟弟丁。若無遺囑,兩人的應繼分各為 $\frac{1}{2}$(即 300 萬元);然而,民法規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 $\frac{1}{3}$。因此,丙與丁依法各自保有的最低數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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