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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甲無配偶,有丙及丁兩名養子,丙育有子女 A 及 B,丙因對甲有重大虐待之情事,經甲表示其不得繼承財產,某日,甲因遭路人戊超速違規追撞死亡,甲留有遺產 600 萬元且無債務,遺產應如何繼承?
- A 丙、丁各得 300 萬元
- B 丁得 300 萬元,A、B 各得 150 萬元
- C 丁得 600 萬元
- D 丁、A、B 各得 2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繼承人因個人行為不當而喪失了繼承資格,從法律保障「血緣繼承連續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位繼承人的子女,是否應為其父母的過錯共同承擔失去遺產的後果?如果法律希望保護這些無辜的後代,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讓他們能接替原本屬於該順位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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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繼承編中較為細碎的細節,這代表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繼承權喪失」的效果,以及其如何影響後代的繼承地位。
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的法律邏輯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丙因為對甲有重大虐待並經甲表示不得繼承,法律上這稱為「相對喪失繼承權」。然而,丙的失格並不影響其子女的權益。依據民法第 1140 條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考點,因為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丙被除名後,遺產應全數由丁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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