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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甲無配偶,有丙及丁兩名養子,丙育有子女 A 及 B,丙因對甲有重大虐待之情事,經甲表示其不得繼承財產,某日,甲因遭路人戊超速違規追撞死亡,甲留有遺產 600 萬元且無債務,遺產應如何繼承?
  • A 丙、丁各得 300 萬元
  • B 丁得 300 萬元,A、B 各得 150 萬元
  • C 丁得 600 萬元
  • D 丁、A、B 各得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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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繼承人因個人行為不當而喪失了繼承資格,從法律保障「血緣繼承連續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位繼承人的子女,是否應為其父母的過錯共同承擔失去遺產的後果?如果法律希望保護這些無辜的後代,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讓他們能接替原本屬於該順位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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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繼承編中較為細碎的細節,這代表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繼承權喪失」的效果,以及其如何影響後代的繼承地位。

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的法律邏輯

根據民法第 1145 條,丙因為對甲有重大虐待並經甲表示不得繼承,法律上這稱為「相對喪失繼承權」。然而,丙的失格並不影響其子女的權益。依據民法第 1140 條之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考點,因為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丙被除名後,遺產應全數由丁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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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與代位繼承
💡 喪失繼承權者之直系卑親屬,依法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代位繼承法律判斷流程

  1. 1 權利喪失 — 丙因虐待且經甲表示,喪失第一順位繼承權
  2. 2 代位啟斷 — 依民法1140條,由丙之子女A、B代位繼承
  3. 3 應繼分分配 — 丁維持1/2,A與B平分丙的1/2份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丙是「拋棄繼承」,則不適用代位繼承,會由丁取得全部。
🧠 記憶技巧:爸爸不乖被除名,孫子代位領遺產;權利不消滅,位置換人站。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喪失繼承權後,該份額會直接歸屬於其他同順位繼承人(如丁獨吞),忽略了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
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差異 法定繼承人順位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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