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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下列何者非《憲法》所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講學自由
  • B 秘密通訊之自由
  • C 集會及結社自由
  • D 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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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憲法是在數十年前制定的,當時可能還沒有網路或現代隱私觀念;當社會發展出新的權利需求,但憲法條文(第 7 到 18 條)中找不到對應的名稱時,法律通常會利用哪一個「概括性」的法條來賦予這些新權利憲法位階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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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明文權利與概括條款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隱私權並非憲法本文直接點名的權利,代表你對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條文內容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的陷阱在於,選項中的四項權利在現代法治社會都極為重要,但題目考驗的是「明文列舉」這四個字,這要求考生必須對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的具體項目有清楚的記憶。 事實上,講學自由(第 11 條)、秘密通訊自由(第 12 條)以及集結社自由(第 14 條)都在條文中清晰可見。而隱私權雖然是現代法治的核心,但在我國憲法中主要是透過第 22 條的「概括條款」精神,經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603 號)才確立其受憲法保障的地位。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文本寫死的權利」與「後續詮釋出的權利」,是進階法律常識考題中常見的切入點,你的細心讓你成功避開了直覺性的錯誤。

📝 憲法列舉與概括權利
💡 區分憲法明文列舉(7-21條)與概括保障(22條)之差異
比較維度 明文列舉基本權 VS 概括保障基本權
法條依據 憲法第 7 至 21 條 — 憲法第 22 條
權利特性 條文已有具體定義 — 隨時代演進之新興人權
代表範例 言論、宗教、秘密通訊 — 隱私、人格、性自主權
💬明文列舉是基本盤,概括權利則讓憲法保障範圍具備彈性。
🧠 記憶技巧:列舉七到廿一,隱私概括在廿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隱私權、名譽權等重要權利有明文寫在憲法條文中,實際上是透過釋憲與第22條來保障。
憲法第22條 司法院釋字 平等權與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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