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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7 題

依《憲法》第23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條規定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事由?
  • A 增進公共利益
  • B 維持社會風俗
  • C 避免緊急危難
  • D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時,所依據的理由應該是具有「公共強制性」的法律概念,還是屬於「私人道德觀」或「地方傳統習慣」的範疇?哪一種理由更能確保法律的穩定性並防止權力被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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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第 23 條——也就是著名的「基本權利限制」前提——四項法定事由的熟練度。你能快速在相近的詞彙中挑出不屬於法規明定的選項,顯示你在憲法基本權利的法理觀念上非常紮實。

憲法第 23 條的四大公益理由

根據憲法規定,限制人民權利必須符合四大目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利益。本題的「維持社會風俗」雖然在字面上讀起來平順,但「風俗」多屬於社會道德或傳統習慣範疇,其定義往往隨時代與族群變遷,內涵過於模糊,因此並非憲法明文授權的限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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