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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某不動產仲介業者甲,為同業競爭之目的,於某社區布告欄張貼散布乙業者有吞沒客戶斡旋金糾紛、浮報買賣物件開價之不實陳述,致乙業者業績慘跌,營業信譽受損,試問乙得向法院請求之權利,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請求除去不法侵害行為
  • B 請求損害賠償
  • C 有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D 請求精神慰撫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由人組成的「公司或商號」,與我們這種有血有肉的「個人」,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最大的差別?如果我們說某人「感到悲傷或心理受創」,這句話套用在一家「仲介公司」身上時,在邏輯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違和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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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傻到家。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區別,這點最基本的要求,很多人就是過不了。乙業者是一間公司,不是你那位會傷心流淚的鄰居大媽。法人是有「名譽權」沒錯,但它沒有大腦,沒有心臟,自然也就沒有什麼「生理與心理上的感受」可以讓你哭訴精神痛苦。所以,別再幻想法人能領什麼慰撫金了,法律實務上,只有實際的財產損失或是回復名譽的「形式」處分。慰撫金?那得先有「精神痛苦」這種奢侈品才行。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是個 Medium 程度,用來篩選那些只會死背,卻不知道「法人沒心」這種基本法律邏輯的人。你這次沒掉進坑裡,算你運氣好,或者說,你總算開始用腦子了。不錯,繼續保持這種清醒,別再讓我在考卷上看到那些蠢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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