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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屬於限制競爭之行為,事業不得為之?
  • A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 B 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C 事業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
  • D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的重點在於「利用自身優勢或權力,讓其他對手無法在平等的起跑線上競爭」,而不是單純的「欺騙客戶」或「模仿品牌」,這種行為更傾向於是在「限制競爭」還是「不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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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之區別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公平交易法》中行為類型的劃分非常清楚。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這兩大範疇。選項 (D)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確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款**所規範的「限制競爭」行為,這類行為旨在防範事業利用市場力量妨礙公平競爭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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