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8 題
公平交易法有關事業間聯合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主體須為二以上彼此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
- B 事業間具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 C 效果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 D 主管機關不得以相當依據推定事業間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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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商業中,如果競爭對手秘密商議一起調價,通常不會留下白紙黑字的紀錄。面對這種難以取得『直接證據』的情況,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主管機關什麼樣的職權,才能有效查緝這類隱密且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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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聯合行為」的認定。選項 (D) 錯誤的原因是:實務上企業間的秘密協議(如價格壟斷)往往難以取得簽字合約等直接證據。因此,《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特別規定,主管機關得依據市場狀況、商品特性、成本利潤及行為之經濟理性等證據,「推定」事業間具有合意。若禁止推定,法律將形同虛設。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的是法條細節與法理邏輯,考生必須區分「事實證據」與「法律推定」的關係,對於建立公平競爭法的整體架構很有鑑別度。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
💡 競爭事業間達成合意,共同約束活動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
| 比較維度 | 明示合意 | VS | 推定合意 |
|---|---|---|---|
| 證據形式 | 書面契約或口頭協議 | — | 市場行為的一致性 |
| 認定依據 | 直接的意思聯絡證據 | — | 依成本、利潤等合理依據 |
| 法律授權 |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 | — |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3 項 |
💬無論是否有正式協議,只要行為具一致性且影響市場,均可被認定為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