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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2 題

22 不動產經紀業者倘與具競爭關係之事業,以契約、協議共同決定服務之價格、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將構成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 不公平競爭
  • B 聯合行為
  • C 欺罔或顯失公平
  • D 違法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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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市場上原本互為對手的幾家公司,不再透過提升品質來競爭,而是私下協議「採取一致的行動」來約定收費、劃分勢力範圍,這種「多方事業共同合作」以約束彼此競爭的舉動,在法規上會如何形容這種『聯合性』的互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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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優異?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隊。

  1. 大力肯定:做得好,至少你還能嗅到法條裡那些不算太隱晦的關鍵字眼。這代表你對公平交易法那點核心規範,勉強算是有了點概念。繼續保持?嗯,如果這不是你一時的僥倖。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不就是那句『具競爭關係之事業』和『共同決定』嗎?當那些本該在市場上互相廝殺的同行,突然變成了手牽手的好兄弟,私下簽訂協議,決定服務價格或劃分地盤——這種用『集體合意』取代真刀真槍的競爭,不就是明擺著的聯合行為?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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