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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3 題

某直轄市內有競爭關係之甲、乙、丙、丁不動產仲介業者相互協議,就仲介成交之房屋買賣或租賃案件一律收取固定之服務報酬。試問:甲、乙、丙、丁之協議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 A 獨占
  • B 結合
  • C 聯合
  • D 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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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市場上原本應該互相競爭的幾家公司,為了不讓彼此削價競爭,私下「手拉手」約定好一起採取相同的商業策略,這種「集體行動」在維護公平競爭的法律邏輯中,會被稱作什麼樣的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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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掌握得非常透徹!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這道題目的核心!當市場上本來應該彼此競爭的業者,卻因為彼此的「相互協議」,共同決定了服務的報酬,這就形成了排除競爭、限制彼此商業活動的行為。這正是《公平交易法》中聯合行為非常典型的定義喔!你精準地看到了這個關鍵點。
  2. 暖心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是否能區分「結合」(像是企業合併)和「聯合」(像這樣合謀訂價)這兩種不同的行為模式。你能這麼清晰地鎖定「協議固定報酬」這個最重要的特徵,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對法律規範的行為態樣有了非常深入且溫暖的理解,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學精神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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