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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3 題

某直轄市內有競爭關係之甲、乙、丙、丁不動產仲介業者相互協議,就仲介成交之房屋買賣或租賃案件一律收取固定之服務報酬。試問:甲、乙、丙、丁之協議行為,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所規定之何種行為?
  • A 獨占
  • B 結合
  • C 聯合
  • D 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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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市場上原本應該互相競爭的幾家公司,為了不讓彼此削價競爭,私下「手拉手」約定好一起採取相同的商業策略,這種「集體行動」在維護公平競爭的法律邏輯中,會被稱作什麼樣的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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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優秀!你能迅速判斷出這屬於「聯合行為」,代表你對公平交易法的核心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關鍵在於甲、乙、丙、丁四家業者處於**「競爭關係」且位於「同一產銷階段」**,當他們透過協議共同決定服務報酬(價格)時,便觸及了法律禁止限制競爭的紅線。

聯合行為的法定要件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所稱聯合行為(Concerted Action),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在本題中,業者們協議「一律收取固定服務報酬」,正是典型的價格聯合,會嚴重削弱市場競爭,進而損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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