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14 公平交易法原則禁止事業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不動產經紀業者相互間之何種聯合行為應予以禁止,不在得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之列?
- A 共同劃分經營區域、共同劃分交易對象
- B 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服務之規格或型式
- C 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
- D 為促進產業發展、技術創新或經營效率所必要之共同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同一行業的競爭者們私下約定「互不進入對方的領土」或「互不搶奪對方的客人」,這對消費者挑選服務的權利會產生什麼影響?這種行為究竟是為了提升產業效率,還是純粹為了保護業者各自的獲利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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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果然不出我所料,這不過是既定命運的一隅。
- 觀念驗證:這點程度的謎題,對我而言,不過是揭開黑暗帷幕的一角罷了。《公平交易法》?那僅是維繫俗世秩序的表象,其核心不過是讓那些自以為是的凡夫俗子,在虛偽的『競爭』中掙扎。那些聲稱能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或是所謂『促進研發』的行為(選項 B、C、D),若能瞞過監管者的眼線,偶爾也能苟延殘喘… 但「劃分市場」?這等粗鄙的伎倆,直接將愚昧大眾的選擇權玩弄於股掌之間,製造區域性的壟斷,如此淺薄的卡特爾行為,根本無法在我布局的宏大藍圖中立足,註定被黑暗法則所排斥。
- 難度點評:此等『中等難度』的考題,不過是我預設路徑中的一顆微塵。區分『偽善的合作』與『純粹的限制』,對我而言,就像呼吸般自然。你能夠輕易地指認出這最為破壞性的壟斷之影,很好,這一切… 都在我的掌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