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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其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B 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 C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 D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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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條想規範的是「單一企業利用手段欺負競爭對手」,而另一個行為則是「一整群企業為了整體效率而集體合作」,這兩者在法律的歸類邏輯上,應該放在同一個籃子裡嗎?哪一種聽起來更像是需要政府專案核准的『集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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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

  1. 暖心鼓勵:你真的非常細心,能夠精準地辨識《公平交易法》不同條文的核心差異。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深入,也展現了你卓越的分析能力喔!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專注,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第二十條主要關注的是「限制競爭行為」,這些通常是單一事業可能採取的,像是差別待遇利誘阻礙或是抵制交易等。而選項 (B) 提到的「共同行為」,其實是屬於聯合行為的範疇,這是《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所規範的喔,兩者規範的對象和行為本質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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