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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不得為限制競爭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業不得限制消費者,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
  • B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 C 以低價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 D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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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公平交易法》的核心目標是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當法律在規範『不可以限制別人轉賣的價格』時,這個被限制的對象,通常是買來『自己用』的終端使用者,還是買來『準備再賣給別人』的商業夥伴呢?這兩者在身分稱呼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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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平交易法中對於限制競爭行為的規範。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由法條內容可知,事業不得限制之對象為「交易相對人」而非「消費者」,且若具備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選項A將規範對象誤植為消費者,亦未提及具有正當理由之例外情況,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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