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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何種行為?
  • A 第 20 條之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
  • B 第 15 條之聯合行為
  • C 第 11 條之結合行為
  • D 第 9 條之獨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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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市場上多家本應「互相競爭」的獨立公司,突然達成某種默契或協議,「一起」決定要採取相同的經營策略,這種「集體行動」的行為本質,更強調的是哪一種「合意連結」的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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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約束開發物件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專任委託契約之情形,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聯合行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題幹所述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屬於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其共同約束僅能簽訂特定型態之契約,即為透過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且該行為致使業者及委託人選擇委託契約型態之自由受到限制,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完全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4條對聯合行為之定義。因此,該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之限制與規範,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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