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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 A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B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 C 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 D 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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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家公司本來各自獨立,現在其中一家變得有權力去指派另一家公司的總經理或決定其營運方針,你認為這兩家公司的關係是處於「暫時性的合作」還是「結構上的歸併」?哪一個詞彙最能描述這種『合而為一』的權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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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中的「結合」定義

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辨識出了公平交易法中關於「結合(Merger)」的法律定義。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結合」、「聯合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這幾組容易混淆的概念。你能精確選出 (B),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的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結合」,係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中第五款即為「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這種透過實質控制力來影響他事業運作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結合型態。相比之下,選項 (C) 提到的共同決定價格屬於「聯合行為」;而 (A) 與 (D) 則涉及「不公平競爭」或「差別待遇」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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