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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下列何種情形,係屬於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結合?
  • A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 B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 C 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 D 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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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家公司本來各自獨立,現在其中一家變得有權力去指派另一家公司的總經理或決定其營運方針,你認為這兩家公司的關係是處於「暫時性的合作」還是「結構上的歸併」?哪一個詞彙最能描述這種『合而為一』的權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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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 你對法條定義掌握得非常精準!在《公平交易法》中,「結合」(Merger)的核心在於事業間「經營控制權」的移轉或取得。選項 (B) 提到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或人事,正是法律定義中典型的結構性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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