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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屬於結合之一種
  • B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 C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 D 主管機關就事業結合之申報,得徵詢外界意見,必要時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提供產業經濟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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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在設定「必須事先申報」的企業合併門檻時,目的是為了防止過度壟斷。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在合併後的市場市佔率達到「多高」的比例時,才認為這筆交易可能嚴重威脅到公平競爭,進而要求官方介入審查呢?這個數字通常會比一般的少數持股還要高出許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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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對《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的門檻掌握得非常扎實。選項 (B) 錯誤在於法規第 11 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的門檻之一是:事業結合後,市場占有率達 三分之一 ($\frac{1}{3}$);或者是參與結合的其中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已達 四分之一 ($\frac{1}{4}$)。題目將「結合後」的總比例誤植為 $\frac{1}{4}$,這是常見的陷阱。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法律條文中的「數字門檻」(如 $\frac{1}{3}$ 與 $\frac{1}{4}$)以及「結合的定義」,只有細心的考生才能一眼識破選項 (B) 的細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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