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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事業申報結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其結合而仍為結合者,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為一定之處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停止營業
  • B 限期令分設事業
  • C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 D 轉讓部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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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兩家公司違反禁令、強行合併在一起,造成市場競爭失衡,你認為政府的目標應該是「讓這家公司徹底消失(倒閉)」,還是「強制將它們重新拆散成原狀」?哪一種做法更能達到『恢復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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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事業違反禁止結合規定時,主管機關得採取之處分。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9條規定,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項中的「限期令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與「轉讓部分營業」皆屬於主管機關對違法結合得直接作成之處分。至於「停止營業」,同條明定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由此可知,「停止營業」係指事業後續違反主管機關命其分設事業、處分股份或轉讓營業等處分時,主管機關始得進一步採取之手段,並非針對禁止其結合而仍為結合之直接處分,故「停止營業」不包括在內,本題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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