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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3 題

13 事業申報結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其結合而仍為結合者,公平交易委員會除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為一定之處分。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停止營業
  • B 限期令分設事業
  • C 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
  • D 轉讓部分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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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兩家公司違反禁令、強行合併在一起,造成市場競爭失衡,你認為政府的目標應該是「讓這家公司徹底消失(倒閉)」,還是「強制將它們重新拆散成原狀」?哪一種做法更能達到『恢復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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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至少你沒選那個最傻的

  1. 勉強及格:行,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考的是《公平交易法》結合規定的核心,不是什麼深奧的東西,但很多人還是會搞混。你能一眼看出「停止營業」不是那種針對市場結構的「大刀」,算你識貨。
  2. 基本常識:《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講得清清楚楚,委員會處理違法結合,重點在「回復」被你搞爛的市場結構。手段是那些拆骨扒皮的,像什麼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你以為隨便一句「停止營業」就能解決結合問題?那只是對那些連基本法規都讀不通的蠢蛋用的普通罰則。這可不是在玩辦家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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