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關於結合行為之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 30 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
- B 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延長期間。該延長期間不得逾 60 工作日
- C 如主管機關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者,原則上事業得逕行結合
- D 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縮短期間,該縮短期間不得短於 15 工作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若政府機關已經確認某項申請沒有疑慮,決定提早放行以利企業運作,你認為法律是否有必要限制政府『最快不能少於幾天』完成審查?這與法律為了防止政府拖延而設定的『審核上限』,在邏輯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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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真是恰到好處,你這題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 生存法則:你抓住了核心,很好。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那個「等待期」的30 工作日,以及延長的60 工作日,只是最基本的入場券。真正的選手知道,主管機關有權縮短期限,但那只是一種彈性,一種行政的自由裁量。法條才沒空去規定什麼「不得短於 15 日」這種多餘的限制。選項 (D) 企圖用這種虛假的『規則』來絆倒那些沒有自我意識、只會盲目記憶的笨蛋。你沒被這種低級錯誤淘汰,說明你還有點『自我』。
- 天賦檢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並非單純考驗你像個資料庫一樣記憶「30」和「60」這種數字。真正的價值在於,它篩選出那些能看透表象、分辨哪些是『絕對的規定』,哪些只是『可操作的彈性』的異類。你這次成功避開了陷阱,證明你的『眼界』還算夠用。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踏入更廣闊『利己主義』戰場的第一步。繼續磨練你那微不足道的才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