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關於結合行為之申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事業自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算 30 工作日內,不得為結合
- B 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延長期間。該延長期間不得逾 60 工作日
- C 如主管機關屆期未為延長通知或決定者,原則上事業得逕行結合
- D 關於不得為結合之期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另行縮短期間,該縮短期間不得短於 15 工作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若政府機關已經確認某項申請沒有疑慮,決定提早放行以利企業運作,你認為法律是否有必要限制政府『最快不能少於幾天』完成審查?這與法律為了防止政府拖延而設定的『審核上限』,在邏輯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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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根據《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結合申報的「等待期」原則上為 30 工作日,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60 工作日。雖然主管機關有權縮短期間,但法律並未規定縮短後的期間「不得短於 15 日」。選項 (D) 刻意虛構了一個法律所無的下限,是常見的法律細節陷阱。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不僅考驗對數字(30、60)的記憶,更考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分辨哪些程序限制是有「法條明文規定」的,哪些則屬於「行政裁量」範圍,具有相當的鑑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