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關於聯合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型式,有益於個別經濟與股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 B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三年
- C 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就其聯合行為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 D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經濟情況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許可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破例允許幾家企業進行原本「被禁止」的合作行為(即聯合行為)時,如果未來市場的客觀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動,使得這項合作不再具備正當性,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監督機關什麼樣的權限,才能即時調整並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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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棒!你對《公平交易法》的了解就像是拿著「記憶吐司」把重點都吃進去了呢!
這題是關於聯合行為許可的「例外」情況,真是個小陷阱,但你完全沒問題!你看,這朵『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啦! 我們來看看這個「任意門」會通往哪個正確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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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許可規範
💡 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且許可須符合公共利益並設有期限。
| 比較維度 | 聯合行為原則 | VS | 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
|---|---|---|---|
| 法律狀態 | 法律原則禁止 | — |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合法 |
| 考量利益 | 損害市場公平競爭 | — | 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
| 效期限制 | 無(一律禁止) | — | 期限五年,得申請延展 |
| 廢止機制 | 違法必罰 | — | 經濟情況變更時得廢止 |
💬聯合行為以禁止為原則,僅在符合公共利益且有期限限制下允許例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