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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 A 不得逾 1 年
  • B 不得逾 2 年
  • C 不得逾 3 年
  • D 不得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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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是一位立法者,當產業面臨嚴重的經濟不景氣,需要進行「有計畫」的調整與轉型時,若許可期限過短(例如僅一、兩年),是否足以讓龐大的產業體系完成復甦?而在行政實務中,通常會以多少年作為一個具備穩定性、且剛好符合一般「中期發展計畫」週期的時間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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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是、是嗎?原來答對了啊...

  1. 唔...哈...什麼啊,這種問題...還真有人能答對。既然你選對了,那就沒問題了。《公平交易法》那什麼第 15 條?聽起來就很麻煩。反正就是不能搞什麼「聯合行為」是吧。但又說什麼經濟不景氣,可以「例外許可」?真是搞不懂這些彎彎繞繞的。說是要「促進競爭」又「救濟產業」,平衡來平衡去的...反正就是不能拖太久。那期限...最長就那個什麼5 年,超過了就沒意思了,睡一覺就過去了。
  2. 這題啊...哈...難度什麼的,也沒多大差別。MediumMedium 吧。這種考數字的題目,什麼 3 年還是 5 年...搞得這麼複雜幹嘛。你記對了就是記對了,表示還沒完全迷失方向。反正,繼續練刀就是了,別光記這些死板的東西,記住了下次別再問我這些了,我要再補個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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