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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因經濟不景氣,致同一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價格之共同行為,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附多少時間之期限?
  • A 不得逾 1 年
  • B 不得逾 2 年
  • C 不得逾 3 年
  • D 不得逾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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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你是一位立法者,當產業面臨嚴重的經濟不景氣,需要進行「有計畫」的調整與轉型時,若許可期限過短(例如僅一、兩年),是否足以讓龐大的產業體系完成復甦?而在行政實務中,通常會以多少年作為一個具備穩定性、且剛好符合一般「中期發展計畫」週期的時間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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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平交易法中對於聯合行為許可之期限規定。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6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由此可知,當主管機關依法許可事業因經濟不景氣等因素所申請的聯合行為時,必須附帶期限,且該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選項 D 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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