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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進口玉米之聯合行為,經該會附加負擔後予以許可,並在期限屆滿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限延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 B 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5 年
  • C 主管機關對申請延展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 D 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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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某些正當理由(例如穩定物價),例外允許企業進行本來被禁止的「聯合行為」時,從保護市場競爭與社會大眾利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主管機關的審核決定與附加限制,應該是「祕密進行」還是「讓社會大眾查閱」才更具備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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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A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8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因此,當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聯合行為許可並經附加負擔或期限時,主管機關依法負有將該許可及其相關條件、負擔與期限予以主動公開之義務。選項 A 稱主管機關「不得主動公開」,完全違背上述法條要求應主動公開之規定,故為錯誤敘述。

📝 聯合行為許可與延展
💡 公平會對於聯合行為許可之期限、申請延展及資訊公開規定

🔗 聯合行為許可及延展流程

  1. 1 初次申請 — 向公平會申請許可聯合行為
  2. 2 核准許可 — 得附負擔,且內容應主動公開
  3. 3 期限限制 — 每次許可期限不得超過 5 年
  4. 4 申請延展 — 屆滿前 3-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許可之負擔,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或處以罰鍰。
🧠 記憶技巧:許可五年,前三後六,公平公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涉及商業利益應予保密,但法律規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許可內容。
聯合行為之定義 附款行政處分 公平交易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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