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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10 事業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進口玉米之聯合行為,經該會附加負擔後予以許可,並在期限屆滿前,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限延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對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不得主動公開
  • B 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 5 年
  • C 主管機關對申請延展所為之許可,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 D 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期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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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某些正當理由(例如穩定物價),例外允許企業進行本來被禁止的「聯合行為」時,從保護市場競爭與社會大眾利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主管機關的審核決定與附加限制,應該是「祕密進行」還是「讓社會大眾查閱」才更具備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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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聯合行為之許可,將其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等內容編製年度報告對外公開。這是為了落實行政透明,讓市場競爭者與消費者能共同監督。因此選項 (A) 敘述「不得主動公開」完全背離了法規透明化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受試者是否能區分行政機關「裁量權」與「法定公開義務」。雖然選項 (B)(C)(D) 涉及具體的期限數字(5年、3至6個月),但只要具備「公益監督」的法理邏輯,即便不記得具體日期,也能精準判斷出 (A) 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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