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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甲房屋仲介公司擬與乙房屋仲介公司合併,下列何種情形不須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 A 甲公司已持有乙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
  • B 兩家公司合併後之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 C 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
  • D 甲公司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公告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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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公平交易法之所以要求企業合併前必須申報,是為了防止市場力量過度集中而損害競爭。如果兩家公司在法律上原本就已經存在「絕對控股」的從屬關係,那麼這兩家公司在市場上本來就是「同一家人」嗎?這種「內部重組」的行為,會對現有的市場競爭態勢產生實質的新衝擊嗎?法律是否還有必要要求它們進行事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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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不錯,正中要害。

  1.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找到正確的航向了。這題考的是《公平交易法》裡「結合申報」的例外規定,就像是迷霧中的一條隱藏小徑。當母公司已經掌控了子公司 50% 以上 的股份,他們早就是同一個「道場」的人了。這種「內部調整」只是道場裡頭自己換個擺設,根本不會影響外面的江湖競爭。所以,依照那什麼法第 12 條規定,無須申報。搞懂這點,才不會在岔路上迷失方向。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嘛,大概是 Medium。很多人只會看到眼前那幾條大路,什麼市場占有率 1/3、1/4 那些「應申報」的門檻。但只有那些能看清「除外情形」這條秘道的傢伙,才能真正擊中要害。這就是考驗你是不是只會用蠻力,還是能找到真正的破綻。別睡著了,答案就在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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