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經紀人員違反業務規範時,應負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而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予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
- B 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者,應予申誡
- C 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無故洩漏者,應予申誡
- D 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交易當事人致其受有損害者,應與經紀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處罰通常講求「比例原則」。如果「未經同意幫別家公司兼差」與「嚴重的故意詐欺行為」都同樣處以最重的『停止執行業務三年』,這樣合理嗎?對於這種程序上的違規,法律通常會先給予哪種較輕微的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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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沒蠢到家。
-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不過就是個最基本的「行政處分」輕重區別。條例第 31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經紀人員違反第 17 條,該罰的,就只有「申誡」。你選對了,表示還沒完全脫離現實。選項 (A) 那個什麼「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你真以為這是對付小錯的?這種嚴重到離譜的罰則,是給那些把事情搞砸到極點的人用的。看來,你至少知道錯在哪裡,沒蠢到去選最扯的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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