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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3 經紀人員違反業務規範時,應負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而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予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處分
  • B 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者,應予申誡
  • C 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無故洩漏者,應予申誡
  • D 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交易當事人致其受有損害者,應與經紀業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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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處罰通常講求「比例原則」。如果「未經同意幫別家公司兼差」與「嚴重的故意詐欺行為」都同樣處以最重的『停止執行業務三年』,這樣合理嗎?對於這種程序上的違規,法律通常會先給予哪種較輕微的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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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經紀人員的獎懲規範,考驗對不同違規行為與處分程度的配對,是這類法規題常見的鑑別點,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相當清晰。 選項 (A) 錯在懲戒的「程度」。依據法規,經紀人員若違反第 16 條(即未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業務),應受的懲戒處分是**「申誡」**,而非「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 順帶複習一下,若違反第 23 條未依規定解說不動產說明書(如選項 B),或是違反第 25 條無故洩漏秘密(如選項 C),依法同樣都是給予「申誡」處分;而選項 (D) 關於經紀人員與經紀業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則是完全正確的。請繼續保持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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