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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為應予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
  • A 經紀業未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B 經紀業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之額度時,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
  • C 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D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未依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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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管理的制度中,如果一家業者用來「擔保消費者損失」的準備金已經不足,且給了補救機會仍不補齊,主管機關為了避免更多消費者在「缺乏賠償保障」的情況下進入交易,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強效手段來立即中止這種高風險的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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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罰鍰」與「停止營業」這兩種不同的處分性質,你能從眾多罰則中精確點出屬於停業處分的項目,顯示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營業保證金與停業處分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當經紀業繳存的營業保證金(Operating Guarantee Fund)低於規定額度時,全國聯合會應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若業者收到通知後仍未依限補足,則會觸發第29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得處以停止營業處分(Suspension of Business)。相較之下,選項 (A)、(C)、(D) 的違規情節,雖然也會面臨行政裁罰,但其處分性質主要是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的「罰鍰」,而非直接要求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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