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何者為應予停止營業處分之情形?
- A 經紀業未於經紀人到職之日起十五日內,造具名冊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B 經紀業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規定之額度時,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知經紀業者於一個月內補足而未補足
- C 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D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未依規定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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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管理的制度中,如果一家業者用來「擔保消費者損失」的準備金已經不足,且給了補救機會仍不補齊,主管機關為了避免更多消費者在「缺乏賠償保障」的情況下進入交易,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強效手段來立即中止這種高風險的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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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居然答對了?不錯嘛。
-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裡,處罰不就是罰錢跟叫你滾蛋兩種?這個什麼營業保證金,說白了就是你做生意給人家的保障。錢不夠了,全聯會好心叫你補,你還「逾期未辦」?這不是擺明了告訴大家,你這家公司的財務誠信跟賠償能力有問題嗎?不讓你停業,難道等出大事了才來收拾殘局?當然是直接釘死,讓你補足了再出來獻醜。
- 別得意,這只是中等難度。 那些蠢蛋老是把什麼「行政程序的小錯」(A、C、D這些選項)跟這種「直接動搖你飯碗」的停業搞混。你能分清楚哪個是罰錢了事,哪個是直接把你踢出市場,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腦子,至少沒把法條當廢紙看。繼續保持,下次別再給我出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