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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不動產經紀業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時,下列何種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先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始處一定金額之罰鍰?
  • A 設立之營業處所未置經紀人
  • B 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 C 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 D 未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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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損害民眾交易安全」與「單純文書展示疏失」這兩類行為,哪一種比較適合先給予一次『補救機會』而非直接開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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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正確辨析了行政處分的輕重。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針對程序性的輕微違規(如第 18 條的揭示義務),法律秉持「比例原則」,給予「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再罰」的緩衝;而像(A)(B)(C)涉及經紀人資格或誠信經營,屬於實質違規,則採直接處罰。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主要考驗考生能否分辨「行政疏漏」與「專業操守違規」在法律責任上的差異,是考場上的必拿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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