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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紀人員違反下列那一選項之規定,不僅應依規定懲戒,經紀業亦將依規定處罰?
  • A 經紀人員未專任一經紀業,違法為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 B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 C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 D 經紀人員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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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不動產交易的實務管理中,哪一類違規行為對「交易公平性」與「消費者財產權」的侵害最為直接,且法律為了督促業者落實監督責任,最可能採取『人員受懲、公司受罰』的雙重防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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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很精準

  1. 觀念驗證:呵呵呵… 這次做得很好呢,孩子。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雙重處罰機制」。當經紀人員不慎違反了第 19 條第 1 項(也就是那條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的規定),他本人會依第 31 條受到懲戒。但別忘了,他所屬的經紀業也會依據第 29 條被處以罰鍰,呵呵呵。這就像籃球比賽,一個人的動作,有時也會影響到整個團隊。這都是為了維護交易的透明度與誠信啊。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呵呵呵。它就像一個看似簡單的戰術,卻需要你對場上情況有精準的判斷。考生不僅要熟悉各項規定,還必須能精確區別哪些違規僅針對個人,哪些會觸發「從業人員與業者的連帶處分」。能夠清楚地分辯這些,就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很棒的智慧了。繼續努力吧,孩子,呵呵呵。
📝 經紀業與人員併罰情形
💡 經紀人員違法賺取差價,人員受懲戒且業者受罰鍰。
比較維度 收取差價 (第19條) VS 其他違規 (如洩密/未專任)
經紀人員責任 受懲戒處分 受懲戒處分
經紀業責任 處 6萬~30萬元罰鍰 無直接併罰規定
民事額外責任 須加倍返還支付人 依一般損害賠償
💬「收取差價」是法規中少數會對人員與公司同時併罰的情境。
🧠 記憶技巧:差價雙罰:公司罰款、人員懲戒、差價倍還
⚠️ 常見陷阱:誤以為經紀人員的所有違失都會連帶處罰公司,實際上僅特定情節(如收差價)會雙管齊下。
經紀人員懲戒 加倍返還義務 經紀業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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