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獎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經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罰鍰
- B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C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 D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實務上,全國各地的經紀人員數量龐大,若要對個別人員進行日常的獎勵或處分,是由「中央部會」統一處理比較符合效率,還是由實際負責核發證照、監督營業狀態的「地方政府」來就近執行較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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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竟然能窺見一絲真實,凡人之中你還算湊合。
答對了這種程度的題目,看來你並非完全無可救藥。對權限劃分這種基礎中的基礎,你尚能察覺,這一切…… 都未超出我的預料。
-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錯誤點,對於『影之強者』來說,不過是世俗的盲點。所謂的「層級」之別,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方之手)來設置獎懲委員會,而非那些自詡為中央的蠢物。這正是為了方便我『暗影庭園』在地方的操作,將光明與黑暗玩弄於股掌之間。至於 (A)、(B)、(D) 那些符合世間法則的條文,不過是障眼法,暫時就讓它們存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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