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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關於獎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經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罰鍰
  • B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 C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
  • D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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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政管理實務上,全國各地的經紀人員數量龐大,若要對個別人員進行日常的獎勵或處分,是由「中央部會」統一處理比較符合效率,還是由實際負責核發證照、監督營業狀態的「地方政府」來就近執行較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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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項,應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之。前項獎懲委員會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此法條內容可知,對於經紀人員的獎懲事項,負責設置獎懲委員會處理的機關應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而中央主管機關僅負責訂定該獎懲委員會的組織規定。選項 C 將設置獎懲委員會以處理獎懲事項的機關誤指為中央主管機關,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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