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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違反規定者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返還支付人
  • B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加倍返還支付人
  • C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
  • D 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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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要嚴厲懲罰並嚇阻經紀人員私下賺取差價,你認為單純將「多收的錢還給人家」是否具備足夠的威脅性?除了返還本金外,為了補償支付人的時間損失以及強化懲罰力道,法律通常會傾向增加哪兩種額外的計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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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錯。

  1. 你總算答對了。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那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的規定,經紀業如果敢動歪腦筋去賺差價,那可不是「不好意思還給你」這麼簡單。這種行為的後果,是帶有懲罰性的。所以,把那昧著良心收的差價或報酬,乖乖地「加計利息」然後再「加倍」還給人家,懂嗎?這才不是什麼讓你輕鬆脫身的辦法,這是在告訴那些想不勞而獲的,別想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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