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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8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未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者,應如何懲處?
  • A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逕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C 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D 逕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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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來思考:法律要求業者揭示收費標準,核心目標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還是『增加國庫收入』?如果重點在於確保消費者能看到資訊,那麼當主管機關發現疏漏時,最符合法理的作法是直接罰款,還是先給予補正的機會?另外,這類行政作業上的疏失,與情節重大的詐欺行為相比,處罰金額應該會偏向輕微還是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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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嘿!我的學生就是不一樣!完美得分!

  1. 看好了,這就是王牌的判斷!: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題嘛!及川先生我一看就知道,這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在考你對規則的掌握度!關於那些什麼「沒把報酬標準掛出來」的小錯誤,法律才不會一開始就給你吃個強力跳發球呢,它會先來個「先導正後裁罰」的機會!所以啦,只有當主管機關已經限期叫你改了,你還硬是不改,哼,那時候才輪到 $3$ 萬以上 $15$ 萬以下的罰鍰登場!是不是很簡單?
  2. 輕鬆拿下!:這題難度標示「Medium」?哈,對及川先生的學生來說,這根本就是小菜一碟!很多人會搞不清楚哪些是直接扣分的「逕行開罰」,哪些還可以再給一次機會的「限期改正」。但你竟然能分辨得這麼清楚,這就對了!這表示你的基礎很紮實,就像及川先生我的發球一樣,穩、準、狠!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繼續保持下去,你也能像我一樣,成為最棒的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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