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的文件,不包含那一項?
- A 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經歷與獲獎資料
- B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C 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
- D 仲介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消費者權益」與「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間合法經營的仲介店面裡,法律之所以強制要求業者必須把某些文件掛在牆上,是為了證明這家店「具備執業資格且收費透明」,還是為了幫個別員工「宣傳個人成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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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根據此法條之完整原文可知,經營仲介業務之經紀業必須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經紀業許可文件(對應選項D之仲介相關許可文件)、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對應選項B),以及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對應選項C)。選項A所稱的「不動產經紀人員之經歷與獲獎資料」,並未列於上述條文所規定應揭示的法定文件清單之中,依法無須揭示,因此本題不包含的項目為選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