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
- B 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得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權、債務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 C 營業保證金應隨經紀業之合併、變更組織而移轉
- D 經紀業申請解散者,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業者繳存一筆錢的目的是為了『專款專用』以賠償受害消費者,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是否應該被允許因為業者的私人欠債(例如積欠房租或貸款)而被其他人拿走呢?這樣的限制對消費者有什麼好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營業保證金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為了確保這筆資金在發生經紀糾紛時,能確實用於賠償受害人,法律規定它具有獨立性與禁止處分的特性。因此,除了該條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請求賠償)外,這筆錢不得因經紀業者的私人債務關係而被讓與、扣押或抵銷,否則就失去了保障公眾的功能。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資產」與「法定保障基金」在法律地位上的差異,考生若只憑一般民法觀念,容易在 (B) 選項產生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