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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於取得對經紀業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如何之請求?
  • A 預為賠償
  • B 代為賠償
  • C 連帶賠償
  • D 不真正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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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每個業者都要預先繳交一筆「保證金」放在公會,而當某個業者出事需要賠錢時,公會利用這筆預存的錢來「幫」該業者履行支付責任,這種「由第三方先掏錢出來履行義務」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接近哪一種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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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害人向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營業保證金賠償之法定用語與性質。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本基金除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供代為賠償使用或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退還經紀業外,不得動支。」由此明文可知,當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且受害人已取得對經紀業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該營業保證基金的動支用途即是作為代為賠償使用。因此,受害人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故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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