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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於取得對經紀業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如何之請求?
  • A 預為賠償
  • B 代為賠償
  • C 連帶賠償
  • D 不真正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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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每個業者都要預先繳交一筆「保證金」放在公會,而當某個業者出事需要賠錢時,公會利用這筆預存的錢來「幫」該業者履行支付責任,這種「由第三方先掏錢出來履行義務」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接近哪一種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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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答對了!

  1. 觀念檢視:恭喜,你的眼睛總算沒白長。選擇是正確的。根據那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營業保證金這種制度,說穿了就是讓消費者有個「保障」。當那些經紀業捅了婁子,受害者拿到了執行名義後,全聯會就得利用那筆保證金「代為賠償」。
  2. 聽清楚了:這不過就是個「先代墊、後追償」的小把戲,省得那些受害者到處哭訴求償無門。法律條文寫得明明白白,有這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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