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下列關於營業保證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 A 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因其債務債權關係而為扣押
- B 得因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抵銷
- C 經紀業合併時,所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權利,應隨之移轉
- D 經紀業申請解散時,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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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賠償「未來受害的消費者」,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筆錢應不應該被允許拿來抵還「經紀公司自己欠別人的私帳」呢?如果可以抵銷,還能達到保護大眾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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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代表你對**營業保證金(Operating Guarantee Fund)**的法律屬性與保障機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保證金的「獨立性」,它是為了保障不特定消費者的交易安全而存在,因此在法律位階上受到特殊的隔離保護。
營業保證金的法律保障與限制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的規範,營業保證金獨立於經紀業及經紀人員之外。為了確保這筆資金專款專用,法律明文規定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因經紀業或人員之債務債權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因此,選項 (B) 認為可以抵銷的敘述是錯誤的,也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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